
岳塘新闻网12月23日讯(通讯员:陈嘉伟 赵玲)曹某某不服一审生效判决,向岳塘区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称其有新证据足以证实在某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已归还出借人部分本金利息,其作为担保人不应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岳塘区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调取了该案历次诉讼及关联案件案卷材料,通过审查卷宗材料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梳理。通过询问申诉人曹某某,了解其在该案的参与情况及其申请监督的事实、理由。并根据曹某某提供的线索,调取了借款人在4个银行的开户情况及银行流水明细,异地询问了当事人以及相关证人。经调查核实查明,曹某某提供的新证据真实、合法,可以采纳。同时结合该院调取的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出借人在出借150万元后,借款人已经转账支付给出借人100余万元。原审判决仅认定借款人仅归还出借人1.4万元,系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该院依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该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获得了申诉人曹某某的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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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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